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提升培训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培训招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落实培训招收主体责任,负责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国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下达全国培训招收年度计划;统筹培训资源,推动各地、各专业均衡发展;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工作实施。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区、市)年度招收计划;落实省域间工作协同任务;指导监督本省(区、市)培训基地的招收实施工作。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基地培训招收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招收计划
第八条 国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培训招收匹配机制,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以及培训能力、保障条件、毕业生供给等因素确定年度招收计划,招收名额向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依据需求和东部地区培训能力,每年将东部地区招收名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帮助中西部地区培训部分学员。
第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本辖区培训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培训招收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医学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进医教协同,探索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机衔接。有条件的培训基地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试行提前批招收。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招收计划,向社会公布培训基地情况、各专业招收人数、招收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培训基地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五条 培训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需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交相关信息。培训基地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核与调剂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根据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自主对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拟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优先满足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六章公示与录取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根据培训申请人填报志愿的顺序及招收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招收名单,并通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适宜形式对拟招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相关培训对象。
第二十一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按录取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三条 培训招收工作结束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地本年度的招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际招收情况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将东部省(市)落实支持中西部地区培训招收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相关省(区、市)培训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将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创先争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
第七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八条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第四章结业考核
第九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各地应当严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通过率。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应当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十条 结业考核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前3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第十四条 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认定。
第五章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本辖区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入医师的必备条件;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可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根据培训基地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
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印发
校对:王波